本篇文章给大家谈谈《啤酒涉及到的食品标准有哪些》对应的知识点,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
本文目录一览:
- 1、餐饮业销售自酿啤酒违反何部法律 如何查处
- 2、国家对自酿啤酒作坊有什么规定,需要办理什么证件
- 3、中国法律允许自酿啤酒销售吗
- 4、我国对酒精类饮料销售的管理规定是什么?
- 5、在我国啤酒属于是酒还是饮料 有什么相关规定吗
- 6、食品安全法有规定酒精的要求
餐饮业销售自酿啤酒违反何部法律 如何查处
1、餐饮业销售自酿啤酒在自营的场所进行销售,不流入市场,是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不用进行查处。
2、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规定:取得餐饮服务许可的餐饮服务提供者在其餐饮服务场所出售其制作加工的扎啤等食品,不需要取得食品生产和流通的许可。
3、所谓自酿啤酒顾名思义就是自己手工酿造的啤酒,自酿一般出现在酒吧,高档酒店,啤酒屋,或者是一些娱乐场所,一般是啤酒屋比较多,自酿啤酒是全麦芽酿造,不添加任何防腐剂和添加剂,即:麦芽,啤酒花,酵母,水。
4、只要经营者按规定办了生产许可证,卫生许可证,质量许可证和经营许可证,还有工商,税务登记,办有营业执照是可以在自营的场所内销售自酿的啤酒。
5、由于国家法律规定,自酿啤酒只出现在上述场所,自酿啤酒目前不可以装瓶销售,或者进入商场超市,所以想喝自酿啤酒还是去有专门设备酿造啤酒的啤酒屋或者酒吧,就能喝到口感极好物美价廉的自酿啤酒。
国家对自酿啤酒作坊有什么规定,需要办理什么证件
办的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食品经营许可实行一地一证原则,即食品经营者在一个经营场所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应当取得一个食品经营许可证。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食品经营主体业态和经营项目的风险程度对食品经营实施分类许可。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监督指导全国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工作。
扩展资料
申请食品经营许可,应当先行取得营业执照等合法主体资格。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个体工商户等,以营业执照载明的主体作为申请人。
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等申办单位食堂,以机关或者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社会团体登记证或者营业执照等载明的主体作为申请人。申请食品经营许可,应当按照食品经营主体业态和经营项目分类提出。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中国法律允许自酿啤酒销售吗
严格依法律,生产销售都必须有营业执照。还要看你的工艺是否符合国家标准以及酒类生产许可证。
所谓自酿啤酒顾名思义就是自己手工酿造的啤酒,自酿一般出现在酒吧,高档酒店,啤酒屋,或者是一些娱乐场所,一般是啤酒屋比较多,自酿啤酒是全麦芽酿造,不添加任何防腐剂和添加剂,即:麦芽,啤酒花,酵母,水。
由于国家法律规定,自酿啤酒只出现在上述场所,自酿啤酒目前不可以装瓶销售,或者进入商场超市,所以想喝自酿啤酒还是去有专门设备酿造啤酒的啤酒屋或者酒吧,就能喝到口感极好物美价廉的自酿啤酒。
正的自酿啤酒,其不利的一面是:啤酒保存期受限制(一般不进行高温杀菌),但同时这又是自酿啤酒的优势所在,即口感新鲜;再有,卫生要求高,需要付出较多的人力、物力;成本要高于工业大生产,自酿啤酒的单价也可比工业大生产的高,因为突出了个性化定制的优势。
我国对酒精类饮料销售的管理规定是什么?
酒类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旧类生产和流通的监督管理,制止生产和销售假冒伪劣酒类,维护酒类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厦门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本市从事酒类生产(含加工和改装)和流通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厦门市经济发展委员会对酒类生产进行行业管理。
厦门市酒类管理机构、区贸易主管部门委托的酒类管理机构(以下统称酒类管理机构)依据本规定对酒类产品的流通进行监督管理。
工商、技术监督、商检、卫生等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对酒类生产和流通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酒类包括白酒、黄酒、果露酒、啤酒、配制酒、滋补酒、食用酒精、进口酒、酒曲和其他含有酒精的饮料,但不包括经医药主管部门按国家规定批准生产的药酒。
第二章 生产管理
第五条 实行有计划地调空酒类发展,鼓励生产名优酒和低酒精度酒,限制生产高酒精度酒。
第六条 厦门市经济发展委员会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国家和厦门的产业政策及市场需求,对酒类的生产和发展进行统筹规划。
第七条 措施酒类生产,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国家和厦门产业政策;
(二)达到规定的生产规模;
(三)符合国家规定的粮食消耗指标;
(四)具有确保酒类产品质量的生产条件;
(五)酒类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企业登记,方可从事酒类生产。
第八条 酒类生产企业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产品质量进行严格管理,产品出厂前必须严格进行质量检验,不合格的酒类不得出厂销售。
严禁生产假冒伪劣酒类。
第九条 生产酒类的水质必须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配制酒类使用的食用酒精,必须符合国家标准。禁止使用非食用酒精、原料或者添加剂配制酒类。
第十条 酒类生产企业应当严格执行国家食品标签标准和饮料酒标签标准,在酒类标识上应标明厂名、厂址、生产日期、主要原料、保质期、酒精含量等内容。
酒类使用优质产品标志或文字的,必须注明授奖等级、授奖单位和时间。
第十一条 联营生产名优酒,应统一原材料配方、生产工艺、质量要求、产品检验标准,并注明产地的厂名、厂址。
第十二条 开发酒类新产品,应当在该新产品出厂销售前报厦门市经济发展委员会和酒类管理机构备案。
第十三条 酒类生产企业应当将生产和销售情况每半年一次报酒类管理机构。
第三章 流通管理
第十四条 从事酒类批发,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100万元以上的注册资金,符合规定的经营场所和仓储设施;
(二)计量器具准确,卫生条件符合规定;
(三)有熟悉酒类知识的专业人员;
(四)有较稳定的销售渠道;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五条 申请酒类批发,应当向酒类管理机构申领《酒类批发许可证》。酒类管理机构应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根据第十四条规定的条件及坚持商业主渠道和合理布局的原则进行审核。审核的颁布《酒类批发许可证》;不核准的,应书面说明理由。
持有《酒类批发许可证》者,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企业登记,方可从事酒类批发业务。现有企业增加经营酒类批发业务的,应当持《酒类批发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企业变更登记。
第十六条 酒类生产者、酒类批发者,不得向无《酒类批发许可证》者销售酒类;酒类批发者、酒类零售者,不得向未经审核批准从事酒类生产的企业或无《酒类批发许可证》者够进酒类。
第十七条 酒类批发者、零售者在进货时,应当索取有关酒类的质量证明和验收产品质量。无质量证明的酒类,不得销售。
禁止批发、零售假冒伪劣酒类。
第十八条 没收的酒类应当在酒类管理机构监督下依法处理。
第十九条 从事酒类展销活动,须报酒类管理机构备案。
第二十条 酒类运出厦门市,运抵地要求有运输许可证明的,承运人可向酒类管理机构申领酒类运输许可证明。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酒类批发许可证》每年审检一次。
第二十二条 酒类管理机构和工商、技术监督等部门对酒类的生产和流通实行以抽查为主的监督检查。监督检查时,有权对酒类进行检验,询问当事人和有关人员,查阅帐册等有关资料,进入生产经营场所,存放场所进行检查。
第二十三条 酒类执法检查人员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出示证件。不出示证件的,被检查者可拒绝检查。
第二十四条 消费者和保护消费者权益的社会组织以及新闻舆论机构,有权对酒类质量实行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
第二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酒类管理机构和其他有关部门举报违反规定的行为。酒类管理机构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为举报者保密,并可给予适当奖励。
第五章 罚则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无《酒类批发许可证》从事酒类批发的,由酒类管理机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数额不超过30000元;无违法所得的,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七条 涂改、出借、出租、转让许可证的,由酒类管理机构处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规定的,由酒类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报备,可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第十六条、第十九条规定的,由酒类管理机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酒类管理机构、工商、技术监督、卫生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给予下列处罚:
(一) 生产、批发、零售假冒伪劣酒类的,没收未出厂、未
售出部分的产品,没收已售出部分的销货款,并处以该批产品货值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二) 违反本规定第九条规定的,没收违法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以该批产品货值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三) 违反本规定第十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改正,并可处以500元至5000元罚款。逾期不该或情节严重的,没收已售出部分的销货款,处以该批产品货值10%至50%的罚款,未售出部分的产品禁止销售。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酒类管理机构或其他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在我国啤酒属于是酒还是饮料 有什么相关规定吗
你好!
回答你补充提问:
啤酒和其它含酒精饮料都属于酒类,这是国际惯例,我们国家也是如此,否则出口贸易就有麻烦了,对不?!
至于是否存在地方性土政策,是否是变相收费则不好妄下结论,这个真的不是很好说的)
我是北京的,这里似乎没有所谓的酒类管理办公室
类似职能的政府部门。
如果,你真的对此很关注,完全可以拨打315进行咨询或者投诉的。这个还是比较靠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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啤酒属于饮料范畴,啤酒是饮料。
饮料主要分为两大类,一类是酒精饮料, 另一类是非酒精饮料。
这个分类不是按照规定,而是按照科学范畴来划分的。
饮料包括如下:
1. 普通饮料:(也叫非酒精性饮料
矿泉水,碳酸水,苏打水,汽水,可口可乐,雪碧,果汁,橙汁,苹果汁,
柠檬汁,葡萄汁,梨汁,桃汁,芒果汁,番石榴汁,菠萝汁。
还包括复合型果汁饮料,保健型饮料,功能型饮料等。
2. 酒精性饮料:
所有的含有酒精的酒精性饮料。
比如,葡萄酒,啤酒,香槟酒,雪利酒,苹果酒,梅酒,樱桃酒,冰酒,白酒,加饭酒,黄酒等。
3. 茶类饮料:
所有的茶算饮料类。
比如,白茶,绿茶,黄茶,青茶(乌龙茶),红茶,黑茶等等
4. 咖啡类饮料
所有的咖啡算饮料类。
小果咖啡,中果咖啡,大果咖啡,黑咖啡等等。
5. 可可类饮料:
巧克力饮料,白可可,香草可可等等。
附: 什么是饮料:
饮料是指以水为基本原料,由不同的配方和制造工艺生产出来,供人们直接饮用的液体食品。饮料除提供水分外,由于在不同品种的饮料中含有不等量的糖、酸、乳以及各种氨基酸、维生素、无机盐等营养成分,因此有一定的营养。
饮料一般可分为含酒精饮料和无酒精饮料。无酒精饮料又称软饮料。市场上的饮料主要有:碳酸饮料、果汁(浆)及果汁饮料、蔬菜汁及蔬菜汁饮料、含乳饮料、植物蛋白饮料、瓶装饮用水、茶饮料、固体饮料、特殊用途饮料、其他饮料。
谢谢~~~
食品安全法有规定酒精的要求
2017年1月9日,国家卫生计生委和食品药品监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鲜畜、禽产品》等127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公告,《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用酒精》正式发布。当时,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整合工作方案的要求,《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用酒精》被列为“通过制定、修订标准技术内容形成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中。《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用酒精》是我国第一次制订食用酒精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该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由中国食品发酵工业研究院、中国酒业协会酒精分会负责制订。该标准的制订和实施,将进一步规范和提升我国食用酒精的质量和食品安全水平。
标准再一次明确了食用酒精的定义:以谷物、薯类、糖蜜或其他可食用农作物为主要原料,经发酵、蒸馏精制而成的,供食品工业使用的含水酒精。标准明确,该标准代替GB10343—2008《食用酒精》中的部分指标,GB10343—2008《食用酒精》中涉及到该标准的指标以该标准为准。这些指标是食用酒精产品食品安全方面的准入指标,同时也是食用酒精质量水平的重要指标。这几个指标分别是:酒精度≥95.0,醛/≤30,甲醇/≤150,这三个指标和现行的GB10343-2008《食用酒精》普通级理化要求指标一致。氰化物 /≤5,也和GB10343-2008《食用酒精》理化要求指标一致。污染物限量方面,铅/指标为 1.0,比GB10343-2008《食用酒精》理化要求指标≤1 mg/L要更加严格。
关于《啤酒涉及到的食品标准有哪些》的介绍到此就结束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