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贝因美集团有限公司怎么样?

来源:www.homebrew.com.cn   时间:2022-09-26 21:19   点击:126  编辑:admin 手机版

贝因美集团有限公司怎么样?

您好,贝因美奶粉采用优质奶源、先进工艺、科学配方是打造奶粉品质的三大关键因素,贝因美三者兼备,建立、实施和不断完善生产管理体系,应用全球领先的生产工艺与专业设备,为中国宝宝提供代表国际先进水平的产品。

  优质奶源、先进工艺、科学配方是打造奶粉品质的三大关键因素,贝因美三者兼备,建立、实施和不断完善生产管理体系,应用全球领先的生产工艺与专业设备,为中国宝宝提供代表国际先进水平的产品。优质奶源——北纬45度以上是国际公认的“黄金奶带”。贝因美在地处北纬45度以上、有“中国奶牛之乡”美誉的黑龙江省安达市设有贝因美奶源基地,并从同样地处北纬45度以上、有“欧洲农村”之称的爱尔兰进口优质原料乳。

  优质奶源,是安全的品质基础;全面科学管理,是安全的制度保障。先进工艺——在生产工艺与设备方面,贝因美投资13亿元,联手全球乳业工艺巨头荷兰斯托克公司,配置专门为婴幼儿奶粉生产设计的谢弗尔斯三效牛奶浓缩器等国际一流专业生产设备,并在安达工厂建成了国内首条高端婴幼儿配方奶粉专用生产线;杭州工厂也分别从荷兰高达公司和日本引进了国际先进的滚筒干燥营养米粉生产设备,形成了具有年产婴幼儿营养米粉2万吨的生产能力,是华东地区最大的断奶期食品专业工厂之一,从硬件上保障了为中国宝宝提供专业的国际先进的产品。

  科学配方——专为中国宝宝研制是贝因美的研发理念。不同国家的民族特性、地域环境和膳食结构导致了各国婴童食品配方的不同需求。贝因美17年来,一直致力于研发符合中国婴童特质的产品,不断完善研发组织和制度、引进尖端研发人才和设备;与国内外研发机构展开深度合作,比如创建贝因美母乳研究中心,致力于精准还原中国母乳复杂的营养结构,研发实现从高级配方到仿生配方的目标,针对中国宝宝的身体特点能够提供更为专业的配方和养育方案,以确保科学性与安全性。

  综上所述,所以请您让宝宝放心食用!。

某某集团有限公司与某某(集团)有限公司有什么区别?

  没有区别。      第九条 企业集团的核心企业名称应符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并可以使用“集团”字词,如集团公司、公司(集团)、(集团)公司、××厂(集团)。从事多行业、综合性经营的,其名称中行业可以省略。   紧密层企业、半紧密层企业可以使用企业集团的字号。

     ==================================================================   集团公司   1、概况[/title] 集团,是为了一定的目的组织起来共同行动的团体。

     2、【企业集团】[/title] 《公司法》中并没有“集团”一说,只有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的提法。但是在现实中,我们常常看到某某集团公司的名头,其实这不过是多个公司在业务、流通、生产等等方面联系紧密,从而聚集在一起形成的公司(或者企业)联盟罢了。

  另外有的公司进行多元化经营战略,在多个领域均成立了相应的子公司,这样,母子公司之间也会因为这种“血缘”关系组成一个企业集团,颇类似于军队当中的集团军。这些就是我们常说的集团公司的由来。   一、公司法中没有关于集团的概念。但是,在现实经济生活中,存在集团公司的概念。

  集团公司,在国家有关规范性文件中均称为企业集团,但在工商注册时,一般称为某某集团公司。   二、最早关于设立企业集团,并对企业集团给出定义的国家规范性文件,是《国家体改委、国家经委关于组建和发展企业集团的几点意见》(1987年12月16日)。

  该文件是这样定义企业集团的:   1.企业集团是适应社会主义有计划商品经济和社会化大生产的客观需要而出现的一种具有多层次组织结构的经济组织。它的核心层是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照章纳税、能够承担经济责任、具有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   2.企业集团是以公有制为基础,以名牌优质产品或国民经济中的重大产品为龙头,以一个或若干个大中型骨干企业、独立科研设计单位为主体,由多个有内在经济技术联系的企业和科研设计单位组成;它在某个行业或某类产品的生产经营活动中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有较强大的科研开发能力,具有科研、生产、销售、信息、服务等综合功能。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初步建立,上述规定已经不能囊括所有企业集团,因为现实生活中已经存在非公有制的企业集团。1991年,《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国家体改委、国务院生产办公室关于选择一批大型企业集团进行试点请示的通知》(国发〔1991〕71号)中称:“企业集团是适应我国社会主义有计划商品经济和社会化大生产的客观需要而出现的一种新的经济组织。

  ”此时已不再强调公有制。但是,该文件的精神还是主要支持建立国营大中型企业的企业集团。1992年5月,国家工商局/国家计委/国家体改委/国务院生产办 联合发布了《关于国家试点企业集团登记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该文件规定:   第二条 国家试点企业集团应由一个大型企业或控股公司为核心组建,经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的审批机关批准后,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登记。

  未经登记主管机关核准登记,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使用企业集团名称。   第三条 国家试点企业集团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必须有一个实力强大、具有投资中心功能的集团核心。集团核心可以是一个大型生产、流通企业,也可以是一个资本雄厚的控股公司。

     (二)必须有多层次的组织结构。除核心企业外,必须有三个以上的紧密层企业,还可以有半紧密层和松散层企业。   (三)企业集团的核心企业与其他成员企业之间,要通过资产和生产经营的纽带组成一个有机的整体。核心企业与紧密层企业之间应建立资产控股关系。

  核心企业、紧密层企业与半紧密层企业之间,应逐步发展资产的联结纽带。   (四)企业集团的核心企业和其他成员企业,各自都具有法人资格。第四条 国家试点企业集团的核心企业应是一个全民所有制大型企业或国家控股的公司。   此后,国家工商局又制定了《企业集团登记管理暂行规定》,此文件规定:   第三条 企业集团是指以资本为主要联结纽带的母子公司为主体,以集团章程为共同行为规范的母公司、子公司、参股公司及其他成员企业或机构共同组成的具有一定规模的企业法人联合体。

  企业集团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第四条 企业集团由母公司、子公司、参股公司以及其他成员单位组建而成。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法人也可以成为企业集团成员。   母公司应当是依法登记注册,取得企业法人资格的控股企业。   子公司应当是母公司对其拥有全部股权或者控股权的企业法人;企业集团的其他成员应当是母公司对其参股或者与母子公司形成生产经营、协作联系的其他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或者社会团体法人。

     第五条 企业集团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企业集团的母公司注册资本在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并至少拥有5家子公司;   (二)母公司和其子公司的注册资本总和在1亿元人民币以上;   (三)集团成员单位均具有法人资格。   当然,鉴于各地规定不同,此条件有所变动。

  目前所知集团最低标准是:   (一)企业集团的母公司实收资本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并至少拥有2家子公司;   (二)母公司和其子公司的注册资本总和在2000万元人民币以上;   (三)集团成员单位均具有法人资格。   从产品的研发、制造乃至销售的过程中,由于企业生产规模大、人数众多、范围广、产品工序复杂,为便于管理,按照产品形成的过程特点分成多个不同的部门来管理,这些部门可能大多数没有法人资格,隶属于一个企业,行政上归一个企业管辖。

  这个企业就是集团公司,其构架上和一般的公司差别不大,与一般公司区别主要在于人数的多寡。好比一个家,孩子多了,结婚后自然分家,单还是一个家族。   有的企业联合体也称集团公司,集团内的成员企业结盟是为了经营的需要,可以增加企业的竞争力。成员均为法人,之间独自核算。

  集团公司长官由成员中规模大的企业领导兼任,不具备对其他企业的管理决策权   =====================================================================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计委、国家体改委、   国务院生产办关于印发国家试点企业集团登记管理   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工商企字〔1992〕第9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根据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国家体改委、国务院生产办公室关于选择一批大中型企业集团进行试点请示的通知(国发〔1991〕71号)精神,我们制定了《关于国家试点企业集团登记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国家计委   国家体改委   国务院生产办公室   一九九二年五月四日   关于国家试点企业集团登记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促进企业集团健康发展,加强对企业集团的登记管理,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及国家关于选择一批大型企业集团进行试点的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国家试点企业集团应由一个大型企业或控股公司为核心组建,经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的审批机关批准后,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登记。   未经登记主管机关核准登记,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使用企业集团名称。   第三条 国家试点企业集团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必须有一个实力强大、具有投资中心功能的集团核心。

  集团核心可以是一个大型生产、流通企业,也可以是一个资本雄厚的控股公司。   (二)必须有多层次的组织结构。除核心企业外,必须有三个以上的紧密层企业,还可以有半紧密层和松散层企业。   (三)企业集团的核心企业与其他成员企业之间,要通过资产和生产经营的纽带组成一个有机的整体。

  核心企业与紧密层企业之间应建立资产控股关系。核心企业、紧密层企业与半紧密层企业之间,应逐步发展资产的联结纽带。   (四)企业集团的核心企业和其他成员企业,各自都具有法人资格。   第四条 国家试点企业集团的核心企业应是一个全民所有制大型企业或国家控股的公司。

     紧密层企业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核心企业投资入股并达到控股的。   (二)核心企业长期承包或长期租赁的。   (三)经批准将全民所有制企业划归核心企业管理的。   (四)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授权,将全民所有制企业的国有资产交由核心企业经营的。

     半紧密层企业应是核心企业参股(但未达到控股)或紧密层企业全资、控股的企业。   松散层企业是指与核心企业没有资产关系但有稳定经营业务关系的企业或紧密层企业、半紧密层企业参股的企业。   事业单位可以成为企业集团的成员单位。   第五条 企业集团的登记应由集团的核心企业提出申请,并与核心企业的开业登记或变更登记一并进行。

  申请时应提交下列文件、证件:   (一)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   (二)行业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文件;   (三)组建企业集团的申请报告;   (四)企业集团章程;   (五)成员企业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和成员单位的合法证明。   核心企业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及其施行细则的规定,提交有关的文件、证件。

     第六条 企业集团章程应载明下列内容:   (一)企业集团名称(可载明简称、外文名称及缩写);   (二)核心企业名称、住所和经营场所;   (三)企业集团的宗旨;   (四)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接受监督管理的规定;   (五)核心企业的主导作用;   (六)企业集团成员企业之间的生产经营联合方式;   (七)集团协商机构的产生程序、职责、任期和协商、协调活动的内容范围;   (八)集团协商机构负责人的产生程序、任期及职权范围;   (九)企业集团名称的使用及权限;   (十)成员企业和成员单位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十一)参加或退出企业集团的条件和程序;   (十二)企业集团的活动经费及管理;   (十三)章程的制定、修改、解释和终止;   (十四)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   (十五)制定日期。

     章程经审核后,应由全体成员企业和成员单位签署同意的意见并加盖公章。   报送章程时应附集团成员企业和成员单位名单作为章程附件,成员企业和成员单位应按紧密层、半紧密层和松散层分类列出。   第七条 企业集体的核心企业持应提交的文件,自审批机关批准文件签发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登记主管机关申请登记。

     第八条 企业集团自核心企业的开业登记或变更登记核准之日起即告成立。登记主管机关应发布企业集团成立公告,公告中应载明该企业集团名称(含简称、外文名称及缩写)、核心企业名称和成员企业、成员单位名称。   第九条 企业集团的核心企业名称应符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并可以使用“集团”字词,如集团公司、公司(集团)、(集团)公司、××厂(集团)。

  从事多行业、综合性经营的,其名称中行业可以省略。   紧密层企业、半紧密层企业可以使用企业集团的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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